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903號
CTDV,107,司促,12903,2018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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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903號
 
債 權 人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藍佩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依分期付款約定書第四條所載,自遲付之金額累積達全部金
  額五分之一之日起,喪失分期之利益而視為全部到期。則請
  釋明自何時起喪失分期之利益,及民國107年3月21日起算利
  息、違約金之依據為何?
三、依貴公司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所載之債務人地址為空屋,請
  陳報債務人實際住所地為何並提出釋明文件?
四、債務人藍佩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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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