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884號
CTDV,107,司促,12884,2018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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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884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六龜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徐添春 
代 理 人 邱惠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潘莉娟潘文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以年月日表示,具體載明各段利息、違約金計算之起訖日
  及利率為何。
二、請確認對債務人潘文長請求負一般保證人之責亦或連帶保證
  人之責?倘為連帶保證,請具狀更正請求標的。
三、請提出帳務明細表。
四、債務人潘莉娟潘文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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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