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883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六龜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徐添春
代 理 人 邱惠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潘莉娟、潘文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聲明是否確定為共同給付。
二、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潘莉娟、潘文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