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883號
CTDV,107,司促,12883,2018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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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883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六龜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徐添春 
代 理 人 邱惠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潘莉娟潘文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聲明是否確定為共同給付。
二、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潘莉娟潘文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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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