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880號
債 權 人 廖玉玲
債 權 人 王慧娜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鴻茂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李國銘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 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 8 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 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 有明定。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鴻茂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主營業所在高 雄市鼓山區,債務人李國銘住居所在新北市中和區,此有公 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聲請狀在卷可稽,非屬 本院轄區,本院對之均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