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88年度,409號
TPHV,88,重上,409,200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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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四0九號
   上 訴 人 乙○○
         戊○○
   被 上訴人 書林出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正隆
   被 上訴人 甲○○
         己○○
         庚 ○
         丁○○○
         丙○○
右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乙○○戊○○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核上訴人乙○○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貳拾貳萬肆仟元,第三審應
徵裁判費壹萬捌仟叁佰陸拾元;上訴人戊○○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叁佰壹拾伍萬
陸仟柒佰伍拾叁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肆萬柒仟叁佰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乙○○戊○○於收受本裁
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三 源
                     法 官 郭 松 濤
                     法 官 黃 豐 澤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廖 麗 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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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書林出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