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770號
CTDV,107,司促,12770,2018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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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770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 理 人 李咨儀 
債 務 人 孫淑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柒佰貳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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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