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723號
債 權 人 葉貿號
法定代理人 葉茂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潮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釋明對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依據為何?(支票
發票人為潮坊股份有限公司、交貨單客戶名稱為大八餐飲集
團)
三、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潮坊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
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
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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