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723號
CTDV,107,司促,12723,2018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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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723號
 
債 權 人 葉貿號 

法定代理人 葉茂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潮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釋明對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依據為何?(支票
  發票人為潮坊股份有限公司、交貨單客戶名稱為大八餐飲集
  團)
三、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潮坊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
  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
  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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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潮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