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70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林永發
債 務 人 陳蘭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貳仟伍佰參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零貳佰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收逾
期延滯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收逾期延
滯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
新臺幣伍佰元,逾期延滯金之收取,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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