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676號
CTDV,107,司促,12676,20181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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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676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蘇龍昇 
債 務 人 王家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零參拾參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
  點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
  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收取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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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