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65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財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零玖拾參元,
及其中新臺幣玖萬貳仟陸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
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
臺幣參拾伍萬捌仟柒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零壹
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肆拾貳萬肆
仟玖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玖萬柒仟捌佰伍拾捌元
,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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