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549號
CTDV,107,司促,12549,2018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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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54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高武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參拾陸萬捌仟肆佰貳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一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玖佰元之違約金,㈡
  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伍拾貳元,及其中①新臺幣貳仟零壹拾
  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②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捌拾元,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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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