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54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高武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參拾陸萬捌仟肆佰貳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一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玖佰元之違約金,㈡
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伍拾貳元,及其中①新臺幣貳仟零壹拾
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②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捌拾元,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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