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536號
CTDV,107,司促,12536,2018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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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53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施吉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
  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為聲明承受訴訟及聲請支付命令事:
  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
  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
  ㈠相對人施吉峰於民國93年11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
   臺幣壹拾萬元整。借款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
   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
   之2.00%,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
   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
   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聲
   請人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
   應付款時,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
   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
   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
   率15.0%計付。立有現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
  ㈡查上開借款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00,000元整,
   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開借款外,應另給付利息,迭
   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
   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應自付給付責任,並應
   給付上開之延滯利息。茲為免判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
   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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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