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482號
CTDV,107,司促,12482,2018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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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482號
 
債 權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張國呈 
債 務 人 萬安農牧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豐茂 
人          
債 務 人 邱素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佰參拾捌萬捌仟貳佰玖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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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安農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