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461號
CTDV,107,司促,12461,2018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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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46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顏嘉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丞捷自動化有限公司鄭進財鄭斐瑄(原
名:鄭溢聖)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所檢附之債權證明文件,其連帶保證人為鄭益聖,倘
  有更名應補正最新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鄭進財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丞捷自動化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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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丞捷自動化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