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46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顏嘉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丞捷自動化有限公司、鄭進財、鄭斐瑄(原
名:鄭溢聖)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所檢附之債權證明文件,其連帶保證人為鄭益聖,倘
有更名應補正最新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鄭進財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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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債務人丞捷自動化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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