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448號
CTDV,107,司促,12448,2018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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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44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吳木宗 

債 務 人 吳美娥 

一、債務人吳木宗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伍拾參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壹仟零伍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
  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吳木宗吳美娥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萬肆仟
  玖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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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