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389號
債 權 人 陳朝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永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票票號0000000號之退票理由單影本。(票據法第
144條準用第85條第1項規定,支票經向付款人提示而不獲付
款,為行使追索權之前提要件。是支票須向付款銀行為提示
後未獲付款(以退票理由單為證)始得行使追索權)
二、債務人林永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