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368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和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明確指出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遲延利息之約定條款。
二、債務人蔡和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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