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365號
CTDV,107,司促,12365,2018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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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365號
 
債 權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債 務 人 張人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玖佰肆拾陸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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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