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357號
CTDV,107,司促,12357,2018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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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357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美濃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謝志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明志(原名:林明智)即林貴清之繼承人、
林志強(原名:林明能)即林貴清之繼承人、林正康即林貴清之繼
承人、林正泰即林貴清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請
  求標的。(貴公司請求標的未敘明連帶給付,僅程序費用請
  求連帶負擔)
二、請確認債務人林正泰之正確身分證字號為何?(貴公司聲請
  狀所載之身分證字號與所附之戶籍謄本不相符)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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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