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343號
CTDV,107,司促,12343,2018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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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343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代 理 人 張晟中 
債 務 人 謝獻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佰肆拾陸萬參仟貳佰壹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一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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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