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339號
CTDV,107,司促,12339,2018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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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339號
 
債 權 人 人仁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榮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TRIEU VAN NGHIA(趙文義)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TRIEU VAN NGHIA(趙文義)最新之居留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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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人仁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