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330號
CTDV,107,司促,12330,2018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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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33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陳阿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伍佰玖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點九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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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