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248號
CTDV,107,司促,12248,20181011,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248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陳信華 
債 務 人 吳明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壹佰捌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捌仟零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