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242號
CTDV,107,司促,12242,2018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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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24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楊志勝 
債 務 人 唐國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柒佰貳拾柒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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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