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199號
CTDV,107,司促,12199,2018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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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19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王薇喬(原名:王觀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壹佰陸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王觀靈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7 年08月27日止累計41,162元正未給付,
  其中39,760元為消費款;1,346 元為循環利息;56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 002) 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
┌──┬────┬──────┬──────┬───────┐
│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民國107 年8 │清償日   │按年利率7.04% │
│  │7850元 │月28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 │民國107 年8 │清償日   │按年利率15%計 │
│  │31910 元│月28日   │      │算之利息   │
│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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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