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16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吳佳祿(原名:吳春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陸仟捌佰貳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吳春龍於民國104 年04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286,460
元,約定自民國104 年04月10日起至民國111 年04月10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06 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
年09月21日止累計208,114 元正未給付,其中194,594 元為
本金;12,278元為利息;1,242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 001) 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吳春龍於民國104 年04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37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4 年04月10日起至民國111 年04月10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06 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
年09月21日止累計268,714 元正未給付,其中251,345 元為
本金;15,756元為利息;1,61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 002) 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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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民國107 年9 │清償日 │按年利率12.06%│
│ │194594元│月22日 │ │計算之利息 │
│ │ │ │ │ │
├──┼────┼──────┼──────┼───────┤
│ 002│新臺幣 │民國107 年9 │清償日 │按年利率12.06%│
│ │251345元│月22日 │ │計算之利息 │
│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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