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01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李瑋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叁仟捌佰零玖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
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一日起,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五七,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一四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
連續收取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李瑋智於民國104年08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15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3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
36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2.57計算,逾期繳款時
,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
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
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
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33,809元
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
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㈢如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
資訊系統查詢,倘若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
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
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
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帳分號: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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