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1947號
CTDV,107,司促,11947,2018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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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94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洪懿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玖佰柒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洪懿瑾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9月10日止累計127,976元正未給付,
  其中120,011元為消費款;6,765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
┌──┬─────┬──────┬──────┬───────┐
│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民國107年9月│清償日   │按年利率14.54%│
│  │75247元  │11日    │      │計算之利息  │
│  │     │      │      │       │
├──┼─────┼──────┼──────┼───────┤
│ 002│新臺幣  │民國107年9月│清償日   │按年利率15%計 │
│  │44764元  │11日    │      │算之利息   │
│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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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