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543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永安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陳建都
代 理 人 蔡金就
債 務 人 戴建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據所載,逾期六個月以
內,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
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本金改按全國農
業金庫基準利率加3%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又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12月1日農授金字第095508042
8號函,逾期利息部分,係指前開逾期本金部份依約定計算
標準計收之應付利息,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違約金部 分,與上開約定及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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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利息期間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年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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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06月08日起至 │2.9447﹪│107年07月08日起至 │左列利率之│
│107年12月07日止 │ │107年12月07日止 │2.94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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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12月08日起至 │5.677﹪ │107年12月08日起至 │左列利率之│
│清償日止 │ │107年01月07日止 │2.9447﹪ │
│ │ ├─────────┼─────┤
│ │ │107年01月08日起至 │左列利率之│
│ │ │清償日止 │5.677﹪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