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1222號
CTDV,107,司促,11222,2018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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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22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吳佳祿(原名:吳春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柒萬零玖佰壹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
  六七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捌佰陸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一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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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