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差額本息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7年度,2號
CTDV,107,勞訴,2,20181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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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謝秉育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燁輝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朕豪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朕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
義守間請求給付薪資差額本息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8 月
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588,88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111元。復依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
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是上訴人應
繳第二審裁判費12,556元(計算式:25,111元×1/2 =12,556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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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朕豪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朕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