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保險上字,88年度,65號
TPHV,88,保險上,65,200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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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保險上字第六十五號
  上 訴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依仁
  訴訟代理人 高木蘭律師
  被 上訴 人 美商海陸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設6000, Carnegie Boulevard Char-
        (Sea-La
  法定代理人 Robert
  訴訟代理人 朱麗容律師
        陳彥希律師
        包國祥律師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裁
定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正本法官簽名欄中關於「張耀彩」記載,應更正為「黃小瑩」。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核與判決原本法官簽名不符, 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耀 彩                   法 官 侯 東 昇                   法 官 陳 玉 完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徐 惠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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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海陸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