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保險上字第六十五號
上 訴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依仁
訴訟代理人 高木蘭律師
被 上訴 人 美商海陸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設6000, Carnegie Boulevard Char-
(Sea-La
法定代理人 Robert
訴訟代理人 朱麗容律師
陳彥希律師
包國祥律師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裁
定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正本法官簽名欄中關於「張耀彩」記載,應更正為「黃小瑩」。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核與判決原本法官簽名不符, 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耀 彩 法 官 侯 東 昇 法 官 陳 玉 完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徐 惠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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