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82號
原 告 凱璿不動產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榮富
原 告 黃明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律師
被 告 曾仁義
訴訟代理人 黃韡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仲介服務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 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兩造應於 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七日內就下列事項陳述意見,及提出 相關佐證,並將書狀繕本逕送對造:
㈠請兩造提出斡旋單、價金履約保證申請書、價金履約保證 書及有關履約保證之相關文件,並請原告黃明坤參酌上開 履約保證相關條款之約定就請求被告返還簽約款新臺幣( 下同)90萬元之訴之聲明部分表示意見。
㈡原告就本件土地買賣事宜支付何等費用及所受損害各為何 ?
㈢請被告說明原告黃明坤有何施行詐術、脅迫之行為?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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