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6年度,17號
CTDV,106,簡上,17,20181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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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17號
上 訴 人 林芳蓁 
訴訟代理人 邱文男律師
被上訴人  夏瑞鎂 
      夏壽柏 
      何麗枝 
      夏千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祺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六年六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關於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遷讓房屋之訴訟,因以 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63號訴訟之法律關係為先決問題,前 於民國106年6月30日裁定於該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 因該件訴訟業於107年9月19日經本院判決確定,此有判決書 附卷可參,並經本院調取前開事件卷宗審閱無誤。本院自應 依職權將前裁定撤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怡秀
法 官 李俊霖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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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