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6號
原 告 蘇正養即陽譯土木包工業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律師
陳木生
被 告 高雄市岡山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文祺
訴訟代理人 謝國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於民國107 年9 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
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就原告之履
約情形及兩造之結算經過,尚有待釐清、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
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
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