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國慶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登豐運動工程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
048,47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792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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