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3年度,6號
CTDV,103,建,6,20181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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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6號
原   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榮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 律師
      許宏吉 律師
被   告 樺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宗義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 律師
      梁育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其起訴被告應就其遲延履約所造成之損害負賠 償責任,係以「被告遲延履約」為前提,而被告就上開事項 業已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另案起訴請求原 告給付工程款(高雄地院102年度建字第128號損害賠償事件 ),故前經高雄地院於民國104年1 月7日裁定(下稱原裁定 ):「本件訴訟自民國103年12月17日起,至高雄地院102年 度建字第128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 訟程序」在卷。
二、茲因兩造就本院受理之103年度建字第6號(於105 年9月1日 本院成立後,依法改成本院續行審理)損害賠償民事事件, 業已成立和解終結,有原告請求撤回狀1 紙在卷可稽。是本 件已無再為停止訴訟程序必要,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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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樺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