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遺失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7年度,2119號
CTDM,107,簡,2119,2018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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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21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金龍
      温春福(聲請書誤載為溫春福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7年度偵字第75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金龍温春福共同犯侵占漂流物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部分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一)有關被告「溫春福」之記載均更正為「温春福」。(二)犯罪事實第2 行「座標為X :212683、Y :254492」更正為 「座標為X :212683、Y :0000000」。二、核被告陳金龍温春福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7 條之侵占漂 流物罪。被告2人,就上述侵占漂流物犯行,有犯意之聯絡 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三、爰審酌被告2 人因一時貪念,明知政府未公告開放撿拾漂流 木,仍將漂流木予以侵占入己,侵害主管機關對森林產物之 保育政策及管理措施,法紀觀念薄弱,酌以被告2人之動機 、手段、情節、彼此分工之參與程度,所侵占漂流木之數量 、價值,並所侵占之漂流木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 東林區管理處六龜工作站人員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 存卷足稽(警卷21頁),被告2人均坦承犯行之態度,並其 等各有毒品等多項前科之素行(參見被告2人之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兼衡渠等之經濟狀況、學歷等智識程 度(參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之記載),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扣案犯罪所得紅檜木1根, 既經警發還屏東林管處六龜工作站人員領回,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5項,自無庸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鍾仁松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億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00 元(即新臺幣15,000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7504號
被 告 陳金龍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溫春福 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里○○街0號
居高雄市○○區○○里○○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金龍於民國107年6月21日5時30分許,在高雄市六龜區荖 濃一、陳金龍於民國107年6月21日5時30分許,在高雄市六 龜區荖濃溪六龜段河堤(座標為X:212683、Y:254492)之 河床邊,發現森林主產物紅檜木1根(長度100公分、直徑43 公分,山價新臺幣15600元),便前往六龜區光復路29號找 朋友溫春福一起搬運,兩人乃於同日6時許,騎乘機車前往 該處,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侵占之犯意聯絡,明 知當時並非政府公告自由撿拾漂流木之期間,河床之漂流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所管領之林木, 雖經河水沖流至上開流域,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仍不得任 意撿拾或打撈,竟仍共同徒手將河床上之紅檜木滾推到河堤 上,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而據為己有。嗣於同日7時30分 許,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紅檜木1根(已由屏東林區管理 處六龜工作站林政主辦李志炫領回)。
二、案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訴由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六龜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本件業經被告陳金龍於警詢時、被告溫春福於警詢及偵查中



坦承不諱,且據證人李志炫於警詢時證述綦詳,並有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義寶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贓物認領保管單、森林主副產物被害價格查定書、木材市 價計算明細表、衛星地位圖各1份與照片14張附卷可稽,被 告陳金龍溫春福之犯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二人所為,皆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漂流物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檢 察 官 鍾仁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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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