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6年度,81號
TYDA,106,簡,81,20181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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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81號
原   告 經濟部工業局大園工業區服務中心
法定代理人 楊濟光
訴訟代理人 汪團森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鄭文燦
訴訟代理人 陳蓬芳
      蘇嘉豪
      林慧美
上列當事人間水污染防治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七年六月四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 第236 條、第186 條,於行政訴訟事件亦準用之。經查,本 件訴訟經本院於107 年6 月4 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06 年度 簡字第37號水污染防治法行政訴訟事件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1558號水污染防治法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 停止訴訟程序」,現因上開兩事件業已終結,此經本院調取 該案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 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86 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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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