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44號
聲 請 人 劉蕙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 年10月12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 張,前 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0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 民國107 年5 月16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 票無效等語。
二、附表所載之股票,業據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08 號公示 催告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7 年9 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家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秋慧
┌─────────────────────────────────────────┐
│股票附表: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
│號│ │ │ │ │
├─┼───────────────┼──────────────┼───┼────┤
│1 │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八七NX00八七五三四─五 │1 │754 │
│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