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338號
TYDV,107,除,338,2018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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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38號
聲 請 人 范崇尚(即張麗凰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張麗凰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 因不慎遺失,嗣經全體繼承人協議由聲請人繼承,前經聲請 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170 號公示催告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太平洋日報1 份為證,並經 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相符,有元富證券股份有限 公司107 年4 月9 日(107 )元股掛第24號股票掛失通知函 、繼承系統表、股票分配協議書、張麗鳳戶籍謄本等在卷可 參。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70 號裁定公示催告4 個月,並於107 年5 月22日刊登新聞紙後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 ,有新聞紙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證。從而,聲請人之 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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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338號 │
├──┬────────────┬────────────────┬───┬────┤
│編號│發行公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 │
├──┼────────────┼────────────────┼───┼────┤
│1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七九-NX-000七二六八-三│1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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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