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23號
聲 請 人 林秋壬(即林黃貴美之繼承人)
林英傑(即林黃貴美之繼承人)
林世偉(即林黃貴美之繼承人)
林世仁(即林黃貴美之繼承人)
林慶煌(即林黃貴美之繼承人)
共 同
代 理 人 吳承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10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林黃貴美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 ,嗣經全體繼承人即聲請人繼承,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 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7 年5 月11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 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 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16 號公示 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7 年9 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雍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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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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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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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89-NX-149323-8 │1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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