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312號
TYDV,107,除,312,2018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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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昱佳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劉庭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鈞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60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 107 年4 月27日刊登於新聞紙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 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 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160 號裁定公示 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 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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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7 年度除字第31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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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華江營造股份有限公│陽信商業銀行東桃園│107年2月14日 │13,283元 │AG一三0三九二│昱佳│
│1 │司 │分行 │ │ │二 │工程│
│ │ │ │ │ │ │行 │
├─┼─────────┼─────────┼───────────┼────────┼────────┼──┤
│00│華江營造股份有限公│陽信商業銀行東桃園│107年2月14日 │76,808元 │AG一三0三九三│昱佳│
│2 │司 │分行 │ │ │二 │工程│
│ │ │ │ │ │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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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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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