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304號
TYDV,107,除,304,2018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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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陳蔡蕊
      陳宏志
      陳宏全
      陳慧美
兼 上四人
共同代理人 陳慧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1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7 月18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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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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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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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許武順 │桃園信用大林分社 │93年4月8日 │500,000元 │B0二二0五三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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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許武順 │桃園信用大林分社 │93年5月7日 │300,000元 │B0二一九二五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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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許武順 │桃園信用大林分社 │93年5月15日 │60,000元 │B0二二三一六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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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許武順 │桃園信用大林分社 │93年7月5日 │130,000元 │B0二二三一八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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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許武順 │渣打商業銀行莊敬分行│93年7月30日 │300,000元 │AA三六八二0一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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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