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514號
TYDV,107,重訴,514,2018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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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 年度重訴字第514號
原   告 朱柏誠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日力交通有限公司
、被告黃文明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㈠所示事項,即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駁回原告之訴:
㈠裁判費257,900 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8,000,000元,應徵裁判費258,4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57,9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正本1 份及繕本4 份:準備書狀應載明請求權基
 礎及原因事實暨相關證據資料(請編原證1 、原證2 、原證3
 …),因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究係以原因關係或以票據
 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債務實有未明( 若欲主張票據關係,應將未
 向付款人提示之支票均予提示) ,是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
 規定提出書狀說明,併依同法第119 條第1 項規定提出準備書
 狀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謝伊婷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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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力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