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 年度重訴字第514號
原 告 朱柏誠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日力交通有限公司
、被告黃文明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㈠所示事項,即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駁回原告之訴:
㈠裁判費257,900 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8,000,000元,應徵裁判費258,4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57,9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正本1 份及繕本4 份:準備書狀應載明請求權基
礎及原因事實暨相關證據資料(請編原證1 、原證2 、原證3
…),因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究係以原因關係或以票據
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債務實有未明( 若欲主張票據關係,應將未
向付款人提示之支票均予提示) ,是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
規定提出書狀說明,併依同法第119 條第1 項規定提出準備書
狀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謝伊婷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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