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94號
原 告 余正偉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竣彥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
萬元,應徵裁判費90,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後
,尚應補繳89,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謝伊婷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