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輔宣字第25號
聲 請 人 田耀東
相 對 人 田耀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28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 田耀棕」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 田耀琮(原名田耀棕)」。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 第97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正本,因相對人於民國107 年8 月24 日更名,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