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三二九號
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
訴訟代理人 張國雄律師
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九八號八樓
法定代理人 范芳源 住台北市○○○路○段九八號八樓
訴訟代理人 羅美隆律師 住台北市○○○路○段二十二之十六號二樓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重訴字第一三四一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__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
壹、聲明:求為判決:
貳、陳述:除引用原判決書之記載外,補稱:
參、證據:除引用原審立證方法外,補提:
乙、被上訴人方面:
壹、聲明:求為判決:
貳、陳述:除引用原判決書之記載外,補稱:
參、證據:除引用原審立證方法外,補提:
理 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條第、第
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九條但書、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百六
十三條、第三百八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二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一庭
~B1審判長法官 洪仁嘉
~B2法 官 顧錦才
~B3法 官 湯美玉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
,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
律師及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但書或
第二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一 日
~B書記官 許麗卿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
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
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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