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512號
原 告 樂天應用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永燁
被 告 圓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晟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圓泰材料科技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圓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00,000 元,應繳裁判費25
,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5,25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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