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510號
原 告 陳雲風(原名:陳坤德)
被 告 蔡淑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萬3,761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9,03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8,5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 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雅婷